上海企业组册须知 2025.9

关于登记代理人“表明代理身份”事宜的通告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印发《经营主体登记申请及代理行为管理办法》(国市监注规〔2025〕3号)规定,登记代理人应当通过全国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代理人信息系统表明其代理身份,并向登记机关提供以下信息:

(一)登记代理人信息,包括个人、机构、机构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主体资格信息、通信地址、联系方式;

(二)登记代理人接受委托,自行担任或者安排其他人担任公司董事或者秘书、名义持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经营主体登记联络员等职务的情况,以及委托人的相关身份或者主体资格信息;

(三)法律法规以及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信息。

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登记代理人应当自信息变化之日起六十日内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根据以上规定,请尚未填报信息或者信息发生变化的代理机构或代理人通过“全国经营主体登记注册服务网”(https://dj.samr.gov.cn)中的“我要表明代理身份”模块填报相关信息。

欢迎您使用上海企业登记在线(企业开办),请您认真阅读以下提示:

◆ 上海企业登记在线(企业开办)为新设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印章刻制、涉税事项(申领发票)、员工就业参保等在线申办和银行开户预约服务。

◆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应当诚实守信,遵守商业道德,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侵犯他人权利,不得引发不良社会影响或者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行为,扰乱公众秩序和市场秩序。

◆ 名称申报系统依据相关规定,对企业名称是否与他人相同或近似、是否涉及禁限用规则等情形进行自动比对。计算机比对通过并经审核通过后,该企业名称予以保留,如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公众误解等情形的,登记机关在办理登记时将依法不予登记;计算机比对未通过,即可能涉及禁限用字词或与存量同行业企业字号相同的,建议修改字号或行业表述后另行申报,也可以上传相关授权或情况说明后继续申报,登记机关将在办理登记时一并审查。

◆ 本平台提供的信息申报、材料辅导等在线服务,不是行政许可行为。您可以不使用本平台,直接依法向登记机关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 属于行政许可行为的,申请人通过上海企业登记在线(企业开办)申报成功不代表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许可行为,行政机关将在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决定。

◆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由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中规定,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

◆ 企业设立后,企业法定代表人使用移动端微信、支付宝“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免费领取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领取后,可以授权他人管理或使用。需要领取纸质营业执照和登记文书、实物印章的,请经办人(受申请人委托申办企业设立登记的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至登记机关线下开办企业服务专区单一窗口领取。

◆ 上海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保护企业和个人的隐私资料,并有权酌情修改、删除上海企业登记在线(企业开办)平台的各项资料。

◆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因合并、分立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的,不适用上海企业登记在线(企业开办)、上海企业登记在线(企业变更)服务,请线下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 请及时关注您的办件进度,并按需进行相应操作。若您的办件在2个月内未进行包括但不限于“暂存”、“提交”等任何操作的,该办件即自动失效。您可以重新进行申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详情请咨询生态环境部门。相关风险提示链接 https://apps.sthj.sh.gov.cn/add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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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承诺告知书:

为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健康发展和企业诚信守法经营,现就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承诺的事项,向你企业告知如下:

◆ 1.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应对登记注册时填报的企业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保证企业信息的真实、准确,是每一个企业应有的法律责任和社会义务。

◆ 2.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的企业住所、备用送达地址及电子邮箱地址,可以方便企业对外联系,保持企业经营的稳定性和连贯性。在人民法院向企业送达诉讼文书时,上述地址信息对于保证文书送达的有效性,保护企业合法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 3.为保障企业更好地向社会作出诚信承诺,增强社会对诚信企业的正向评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实施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承诺制,由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其他自行公示信息填报”栏目,在线确认《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承诺书》并填报送达地址信息,企业应按承诺内容切实履行。

◆ 4.企业在线填报确认诉讼文书送达地址,依法以其注册登记的住所(含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为其默认的送达地址,同时可以提供一个备用送达地址,企业填报的电子邮箱信息作为其电子送达地址。未在线填报确认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的,视为以默示方式确认其注册登记的住所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

◆ 5.企业应当确保在线填报确认或以默示方式确认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真实、准确,能够及时有效接收诉讼文书。

◆ 6.企业在线填报确认或以默示方式确认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如有变化,应自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进行在线更新或依法办理住所变更登记,以保证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的连续性和有效性。企业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发生变化后未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在线更新或依法办理住所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向该地址送达诉讼文书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该企业自行承担。

◆ 7.法院向企业在线填报确认或以默示方式确认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发送文书未获接收的,除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企业证明其自身没有过错的,视为送达。

◆ 8.企业可以就在线填报确认或默示方式确认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无法及时有效接收文书的责任承担向法院提出申辩,法院依法予以审查处理。企业因提供虚假地址或者提供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更新、拒绝签收等导致无法及时有效接收文书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9.企业以在线填报确认方式作出送达地址承诺的,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其他自行公示信息填报”栏目填报完毕后,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企业作出该诚信承诺的情况进行公示,以增强企业的社会公信力。

◆ 10.企业存在“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情形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作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决定。

◆ 11.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信息,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统一公示。

◆ 12.各类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

特此告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预警提示

    根据《反垄断法》规定,如您在经营活动中与其他经营者存在通过合并、股权收购、新设合营等方式进行集中的情况,并且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40亿元人民币(或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20亿元人民币),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8亿元人民币,请依法履行经营者集中申报义务,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1.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法律政策。

2.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宣传视频。

倒计时3s

准入政策解读上海市场 20230527 总结 附下载

注册有限责任公司前需要做哪些准备?

    您需要为企业取一个合适的名称,确定好经营场所、股东、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和法定代表人。

    注册成立的公司必须有名称吗?

    企业名称是法定登记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名称是公司的法定登记事项。因此,注册公司必须有名称。

    为公司取名有哪些要求?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为公司起名提供了明确、详尽和具体的规则,比如:不得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等。所以您的公司名称是否可以使用需要经过登记机关的审查。

    如何知道想用的公司名称是否能通过登记机关审查?

    您 使 用“ 上 海 企 业 登 记 在 线 ”网 上 服 务 平 台(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开办企业时,平台将自动检查公司名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注册公司时,公司股东需要向登记机关提供哪些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 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并在登记申请表上申报股东姓名、证件号码、出资额、出资时间等信息。


    股东如何配合登记机关验证身份信息

    在上海,普遍使用上海企业登记在线网上服务平台 (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通过全程网办方式注册公司,股东等所有人员都必须通过人脸识别等数字化方式核验身份并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电子签名签署电子文件。


    注册成立公司时,对股东出资数额有要求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登记时,境内外股东都可以根据章程约定认缴注册资本。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没有最低数额要求。

    公司设立后,公司事项发生变更是否需要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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